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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
    2017-12-28 12:01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展和繁荣我院教学和科研事业,维护学术道德,明确学术责任,预防学术腐败,规范我院教学、科研工作人员的学术行为,促进学术交流与学术创新,形成保护知识产权、依法治校的良好氛围,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并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倡导实事求是,坚持真理,发扬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引导教师正确对待学术研究中的名和利;反对在科学研究中沽名钓誉、弄虚作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有关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基本学术规范

    第四条学术研究应以严谨求实、科学创新的态度进行;正当使用学术批判权利、正确对待学术批评,同时承担相应责任;从事学术活动必须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学术规范:

    (一) 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

    (二)从事科学研究,应当检索与自己学术研究相关的文献,了解相关领域他人的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关于引证的公认的准则: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

    (三)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研究的成果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和本人自愿原则依次署名,或遵从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共同的约定。如果在作品创作过程中,研究人员在别人指导下完成作品,指导者确实在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的假设、论证工作上或方法论上有贡献,可以和作者合署;如果只是一般的指导工作或建议,不得以作者名义在作品上署名。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承担相应责任,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负主要责任,作品的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

    (四) 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翻译、注释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

    (五) 认真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公正发表评审意见是评审专家的职责。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六) 对于应该经过学术界严谨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

    (七)在教学、科研及相关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第五条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一)剽窃: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冒充为自己所创;擅自使用在同行评议或其它评审中获得的学术信息。

    (二)抄袭: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不注明出处,而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

    (三)篡改实验数据:未经严格论证,在实验数据、图表分析中,主观臆造学术结论,随意编造数据或有选择性地采用数据证明自己的论点,甚至伪造数据资料,篡改他人成果或引用的资料,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误导其他科技工作者。

    (四)伪造: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告,或在具有公示效力的正式文书、正式表格上,谎报学位职称、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涂改或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与之相关的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五)不如实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或违背原作者意愿,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或利用职权在并无贡献的论文或成果上署名,把他人成果据为己有在论文被录用或成果获奖后任意修改作者排序和著作权单位;为了论文顺利发表或成果获奖,不经本人同意盗用知名专家姓名为了他人职称晋升或完成科研任务,将与科研工作无关的同事、亲友、同学互相挂名。

    (六)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院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七)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的行为:包括在报刊上一稿多投、不正当地获取学术荣誉、诬陷他人、故意歪曲他人学术观点、在申报科研项目或申请职称晋升时谎报成果、包庇(包括但不限于明知作者公开发表的论文中有抄袭行为而不指出)等。

    第三章违规处理程序

    第六条对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任何人都有义务向院学术委员会举报。对于在报刊杂志、电视、广播以及互联网络等媒体公开报道的我院人员违反学术规范的事件,为纯洁学术、维护学院声誉,院学术委员会可以积极主动地和相关媒体联系,展开调查核实,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在相关的公共传媒上公布。

    第七条院学术委员会在接到实名举报后30日内,可以指派学术委员会成员分别联络举报人并会同被举报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在学术委员会全体成员会上报告有关情况,再投票以简单多数方式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第八条对正式启动调查程序的举报,必须书面通知被举报人,也应及时书面通知举报人,并要求举报人向院方提供详细说明和相关证据。院学术委员会应成立专门的调查组,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并提交书面报告,就所举报的问题做出明确答复,报告的结论应是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的结果。必要时,院学术委员会应聘请院外专家进行独立调查。

    第九条院学术委员会成员,如涉及学术规范问题,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直接师生关系,或有其他应当回避的理由应当回避。

    第十条院学术委员会在受理举报和调查、处理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院学术委员会对相关调查部门的意见进行审议,做出明确结论及相应的处理建议,并将审议结论及处理建议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和举报人。如果被举报人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结果不服,可在接到书面通知30日内要求院学术委员会举行听证,重新审议。

    学院教务处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处理建议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决定。

    若被举报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在接到有关书面通知30日内,应向教务处提出复议要求和复议理由。作出原处理决定的机构应于30日内作出处理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复议决定是院内的最终决定。

    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经调查,确认举报不实的,被举报人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院学术委员会有维护当事人名誉和权益的义务。对于故意诬陷或捏造事实的院内举报人,学院将严肃处理。学院保留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学院和被举报人利益的权利。

    第四章惩戒标准

    第十二条依据本规范规定的程序,经查实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院内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可单处或并处下列惩罚措施:

    属于违犯学术道德、学术失范行为人,将对其提出旨在引导其今后注意的书面意见,并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可以给予训诫、撤消其研究项目并追回研究经费、暂缓申报等学术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如侵犯他人著作权或专利权,以及严重的学术腐败的行为)学院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处分为通报批评、撤销学术职务及取消其他资格等处分,且处分期限应在处分决定书中予以明确(一般为二年至五年);引起法律事端并进入法律程序的,学院将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三条学术处分期限届满后,被处分人可向院学术委员会申请终止处分,经院学术委员会审查,确认在受处分期限内对原错误行为有深刻认识,未发现有新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可做出终止原处分的结论并通知相关职能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恢复其原有的专业技术职务及相应的工资待遇,恢复相关教学、研究工作。表现较好的被处分人员,可以申请提前终止处分。

    在处分期限内继续违反本规范的人员,将在本规范规定的惩戒标准内从严处理。

    第五章

    第十四条学术规范是一项长期的制度建设,本规范将根据学院教学和科研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第十五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院学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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