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遵守校规校纪,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毕业班学生均可以参加“优秀毕业生”的评选。
第三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
1.前两学年至少一次获学院“三好学生”或“优秀三好学生”称号的毕业生;
2.前两学年连续获得品德、学业、能力优秀奖或“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团干部”称号的毕业生;
3.前两学年至少一次在省级以上科技活动、学术竞赛,或由学院组织参加的省级以上技能竞赛中获奖的毕业生;
4.前两学年至少一次获省级以上“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团干部”或“优秀团员”的毕业生。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且前两学年平均绩点均达2.5(含2.5)以上,在校期间各科成绩无补考现象、无违纪行为的毕业生,可列为“优秀毕业生”候选人。
第四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展,由各系党总支根据评选条件进行审核,在系内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填写推荐意见,送学生处审核后报学院审批。
第五条 “优秀毕业生”获得者一经确认,由学院发文予以公开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7届毕业生开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