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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罚实施细则
    2017-12-28 15:00  

     

    为了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学生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学院的规章制度,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侵犯他人权利,都视为违纪行为。对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纪律处分分以下五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毕业班学生在最后一学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开除学藉的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开除学籍。

    第二条策划、组织、煽动和参与闹事,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1)情节较轻,经教育能及时改正错误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2)情节较重,经教育,根据本人认错态度及表现,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经教育不改者;侮辱和诽谤他人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三条 触犯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条例,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情节轻微者,给予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

    2)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被判以徒刑、管制、拘役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特别是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条例者。按《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学生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考试作弊者,按《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考场纪律》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故意损坏公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损坏公物的价值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在实验、实习中,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经济损失者,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盗窃(盗用公用电源、他人通讯线路、密码者,作盗窃论)、诈骗、冒领公私财物,视盗窃财物的价值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书信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经公安或保卫部门确认为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可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第七条明知是赃物、赃款而予以窝藏、转移或使用、购买、销售者,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将他人遗失或遗忘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者,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违反国家、地方和学院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者: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2)未经批准擅自连接计算机网络集线器、交换机、双头网络线,经教育仍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3)对计算机系统功能或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干扰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滥用计算机网络资源,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作,侵犯他人通讯自由、秘密或其它合法权益,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和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打架斗殴者:

    1)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虽未打人,但造成打架及其它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策划者:策划、唆使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的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打架者:

    a、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b、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的处分;

    c、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d、酗酒后闹事、打人,打群架或纠集校外人员入校打架者,加重处理。

    4)参与者:以“劝架”为名或直接参与打架,促使斗殴事态发展者,视其后果情况,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5)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视其后果情况,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6)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其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

    7)侮辱、殴打教职工者,加重处分;

    8)犯有上述行为,并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非法携带、收藏、保管管制刀具(包括钢砂枪、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一经发现,将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如能主动向学院保卫部门上缴,可视其情节从轻处理。

    第十二条赌博者:(凡以麻将、扑克、牛九、骰子、台球、棋类等各种用具和方式,用钱物为赌注比输赢的,均属赌博。)

    1)禁止学生打麻将(经学院有关部门批准,作为竞技活动除外),一经发现,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2)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

    3)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赌资者,加重一级处分。

    4)犯有第十二条,并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三条道德败坏或生活作风越轨者:

    1)学生宿舍不得男女混宿,如有混宿情况发生,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封建迷信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收看黄色网站或隐匿淫秽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4)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或非法同居,视情节和影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以交友或以恋爱为名、以获取钱财为目的,败坏校风学风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有上述行为并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走私、贩卖、运输、吸食毒品者:

    1)走私、贩卖、运输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吸食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提供伪证、弄虚作假者,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因各种原因,对教职工或其它人员寻衅滋事、敲诈、威胁恐吓;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第十七条伪造、私刻公章、印章、篡改文件、证件、个人档案及其它以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的行为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进行营销活动(包括乱贴、散发非法广告、洽谈生意、存放货物、摆摊设点、叫卖出售货物),除没收钱货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 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性质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一学期旷课累计学时(上课、实验、实习, 军训、集体劳动每天按六学时计)达到下列情形之一者:

    11015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16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2125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26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

    5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藉处分。

    第二十一条开学不按时到校注册,擅自离校,或请假逾期不归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

    1)扰乱课堂、宿舍、会场等场所公共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2)在宿舍内私自乱接电线;使用电热器具或用煤油炉、酒精炉等炉具做饭,经教育仍不改正者,除没收物品进行经济处罚外,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对造成火灾等严重事故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直至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3)严重破坏宿舍集体卫生,经管理人员批评教育多次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4)在宿舍楼内外大声喧哗、酗酒起哄、行令猜拳、乱砸乱扔瓶物者,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对引起纠纷或者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加重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上述受处分的学生,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能真诚悔改,并有立功表现者,可酌情减轻处分。本条例未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确实需要给予处分者,可参照本条例相近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四条 凡受警告以上处分者,从受处分之月停发奖学金和不享受任何补助,本学年内不得评选奖学金及评选校内各种荣誉称号。

    第二十五条 被开除学藉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被开除学藉学生必须在两个月内办完离校手续,否则学校有权强制其离校。

    第二十六条处分的审批权限

    1)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院主管部门讨论决定,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正式公布;

    2)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由有关部门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由校长会议讨论决定;

    3)在特殊情况下, 学院可直接提出处分意见;

    4)同一事件,涉及几个单位,意见不统一时,由学院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协调无效, 学院有权直接处理;

    5)处分学生材料的备案、存档、呈报由学生处具体负责。

    第二十七条 处分的程序

    处分决定须依下列程序进行:

    1)认真详尽、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2)取得确凿证据后,填报“违纪学生处分登记表”,整理有关材料(含本人检查交待,旁证材料及调查讨论纪要;当事人必须签字,或取得指印,特殊情况下除外)

    3)根据本条例规定,提出处理决定或意见,并按公文要求正式行文上报;

    4)经主管领导同意或经校长会议讨论同意后由学院统一发文,公布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书,通知并送达本人及家长。

    5)将学生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6)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7)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8)学生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9)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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