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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2017-12-28 14:5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我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管理中心)在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以下简称:广东分行)和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助学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申请、审批、发放和回收等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贷款银行是指为我校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学院成立由一名院领导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制定学院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办法及奖惩措施,明确相关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关系,并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五条学院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合并原有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和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成立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1)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院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2)负责与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的日常业务联系;

    3)在贷款银行和助学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批和贷前、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

    4)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5)指导各系国家助学工作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

    第六条各系成立由系党总支书记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简称:工作小组),组长为贷款负责人、组员为贷款经办人,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建档。

    2)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建立贷款学生的管理台账,及时掌握每位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并与资助管理中心的管理台账始终保持一致。

    3)配合资助管理中心催缴和清收本系国家助学贷款。

    4)及时完成学院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和资助管理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宣传与教育

    第七条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及时准确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与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及要求。

    第八条在全体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并将这项工作贯穿于招生、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就业教育的全过程,提高学生的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第九条在贷款学生中开展普及金融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金融意识。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与审核

    第十条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院中经济困难的正式在校专科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需本学年无重修);

    5)经有权部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且通过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6)当年没有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核程序:(所有材料须用黑色签字笔或墨水笔书写)

    国家助学贷款采取逐年申请逐年签订合同的方式,只贷当学年的实际学费欠费,最高贷款额不超过8000元,最低额度不低于2000元。

    (一)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用400字原稿纸书写);

    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学生家庭基本情况和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思想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和还款承诺等内容。

    1、班委会对申请贷款学生的困难条件、学习(成绩)、品行、生活(是否勤俭节约)、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上交辅导员;

    2、各系工作小组对班委会的评议结果和申请学生相关材料(贷款书面申请、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内容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对学生的申请资格和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贷款意见并签章。

    (二)各系工作小组将符合申请条件的名单汇总后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无异议后将初审通过名单统计汇总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系经办人及负责人在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口令牌登陆)上报本系贷款规模;

    (三)各系工作小组根据资助管理中心的安排组织通过公示的贷款学生登陆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信息网:http://www.csls.cdb.com.cn进行网上贷款申请,经办人在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上认真审核学生网上的申请信息,无误后汇总提交给负责人审核,无误后汇总全系提交给资助管理中心经办人审核,无误后提交给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审核,审核通过后汇总提交到省助学中心,并给通过审核的学生发放一式两份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承诺书》和导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

    (四)各系组织学生填写一式两份的《承诺书》和《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1.贷款书面申请书;(各系自行保管)

    2.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

    3.《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须据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原因,且有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签章才有效;

    4.学生有效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同一面)

    5.学生证复印件;

    (五)贷款材料审核:

    1.各系经办人对以上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认真进行审核后将审核结果上报负责人;

    2.系工作小组负责人审查后,在申请表院(系)栏上签名并盖上本系公章,将审核材料上报资助管理中心;

    3.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工作小组上报的结果进行调查、审查,无误后出具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意见、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导签章;

    (六)资助管理中心对审批后的《申请表》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进行审批。

    第五章  合同的签订与贷款发放

    第十二条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的审批结果进行合同预处理,各系工作小组按要求打印合同信息,自行组织学生填写《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并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汇总上报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贷款银行和助学中心的授权对合同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上报申请拨付贷款。

    第十四条广东分行将贷款划至省助学中心帐户,省助学中心划至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帐户,该公司先将贷款划付至学生的支付宝帐户,再划扣到学校的结算帐户,资助管理中心接到到帐信息后,通知学院委托银行统一划缴学费。

     

    第六章  贷款的计息、贴息与风险补偿金的划拨

    第十五条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账之日起计付,其中正常学制内的利息由省财政支付,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1日(含1日);当贷款学生按照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贷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提前还贷的,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对正常学制内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由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助学中心的通知,于每年末将我院学生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息、罚息等进行统计汇总上报省助学中心,按规定程序办理。

    对应由学生自付的利息和罚息,由贷款银行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划扣。

    第十七条根据相关规定足额准确将风险补偿金列入当年经费预算。

    在每年1030日前,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助学中心发出的划拨风险补偿金的通知,将应由助学中心汇集的风险补偿金按时划转助学中心。

    第七章  贷款展期及合同的变更

    第十八条 对于毕业后专升本的贷款学生,可在毕业前30日向学院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经学院审查同意后,由助学中心统一报贷款银行审批,批准后由资助管理中心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专升本的贷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按贷款学生原所在学院的隶属关系,由省财政继续贴息。助学中心及学院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贷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贷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贷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贷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资助管理中心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在资助管理中心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第八章  贷款的贷后管理

    第二十条资助管理中心为每个贷款学生建立信贷管理档案和诚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贷款合同、奖惩纪录、诚信记录等。

    第二十一条资助管理中心要按照上级统一要求,建立助学贷款管理台账和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及时准确做好资料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系须建立健全实用的贷款学生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复印件、奖惩纪录、学生诚信记录等,并做好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的登记、上报工作。

    第二十三条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要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各系对贷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上报资助管理中心。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违法乱纪受到刑事制裁、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可以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等措施,并视情况提前回收贷款。

    第九章  贷款的回收

    第二十四条学生毕业离校前,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要教育贷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并组织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需在系统上进行毕业确认,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并与学院签订还款确认书。上述手续办妥后,才能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五条学院在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并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第二十六条 允许有条件的贷款学生提前还贷。

    第二十七条毕业学生应按时足额将贷款本息存入预留支付宝账户,广东分行定时扣款。并按年度将学生还款情况及时告知资助管理中心,由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还本付息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并通告各系,各系根据要求提示学生按期还款并做好追缴及催缴情况追踪记录。

    第十章  对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违约学生是指未按贷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学生。

    第二十九条 资助管理中心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1.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2.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3.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4.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十一章  助学贷款的年度结算

    第三十条资助管理中心按要求及时对我院学生贷、还款情况进行年度统计、分析、总结,报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备案。

    第三十一条资助管理中心根据银行提供的相关信息,对贷款的发放、还本付息、违约等情况进行核对,并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与省助学中心、贷款银行进行年度结算。

    第十二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考核与奖励机制,并对各系工作小组和资助管理中心的工作进行考评,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与奖励。

    第三十三条 各系贷款学生还贷情况与各系奖励经费下拨挂钩,按各系具体的还款情况进行奖励。

    第十三章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已报助学中心备案。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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