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克服生活困难,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上级关于学生勤工助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在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产秩序、校园管理和学生自身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学校成立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全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成员由校领导、学生处、财务处负责人及各系党总支书记组成。其职责是:
1.制定勤工助学活动发展规划;
2.审核勤工助学基金的使用;
3.决策其它有关勤工助学问题的重大事项;
4.指导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开展工作。
第四条 勤工助学领导小组下设勤工助学管理中心(中心设在学生处),负责学校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其职责是:
1.开发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勤工助学和用工单位提供中介服务;
2.负责学校勤工助学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3.调解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依据法律和学校有关规定维护学生的权益;
4.建立和完善勤工助学管理制度,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实施规范管理;
5.指导并协调各系的勤工助学管理工作;
6.负责其他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五条 各系需指定一名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管理的老师。
第六条 校内用人单位需指定一名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管理的老师。
第三章 岗位与申请
第七条校内各部门要大力支持勤工助学活动,凡适合学生从事的岗位,可以根据情况适当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第八条需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须向勤工助学管理中心提出设岗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设岗用工。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以“勤工助学”的名义开展活动,否则,勤工助学管理中心不负担其学生的报酬。
第九条岗位设置应从学校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充分考虑和适应学生学习及工作的特殊性。岗位性质可分为劳务型、助理型和技术型。
第十条学生勤工助学申请程序
1.凡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均有资格参加各类勤工助学活动,除特殊岗位外,同等条件下,特困生优先。
2.申请学生,需填写《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申请表》。
3.由系审核表格,签署意见并留档,名单上报勤工助学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学生勤工助学上岗流程
1.每学年初,各用人部门上报缺岗人数,勤工助学管理中心汇总后发布缺岗情况表,组织有意愿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向系部提交申请;
2.各系审核申请学生勤工助学资格,汇总申请情况后提交给勤工助学管理中心;
3.勤工助学管理中心根据各系学生的申请情况,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各系人数等指标,统筹安排确定拟录用名单,并安排拟录用学生到用人单位进行岗前培训;
4.岗前培训通过后,校内用人单位向勤工助学管理中心递交最终上岗学生名单,经公示后,学生可正式上岗;校外用人单位或个人需与录用学生签定协议书。
第四章 工时与报酬
第十二条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限于课余时间。周一至周五,每天劳动时间一般不超过2小时;周六、周日每天劳动时间不超过6小时。
第十三条校内勤工助学由勤工助学管理中心根据每月用人单位的工资报表,汇总审批后,交财务处通过银行卡发放的形式发放学生工资。
第十四条校外勤工助学工作报酬由用工单位或个人按协议支付。
第十五条 各用人单位务必按月发放学生劳动报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拖欠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聘用勤工助学学生的部门,要积极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落实学生的劳动保护和安全,加强岗位指导,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劳动表现情况。
第十七条学生勤工助学要遵守劳动纪律,严守操作规程,注意安全,讲究职业道德,对于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年度予以奖励,对于勤工助学活动中的违法乱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校纪处分,并取消勤工助学资格。
第十八条 学生有补考科目或违反校纪校规的,学校有权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九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服从管理,勤恳工作;对不服从管理者,学校不再为其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条上岗学生一般情况下需按约定的期限工作,不得擅自转让勤工助学岗位,如因特殊原因需终止勤工助学岗位,必须提前向用人单位申请并推荐接岗人选,经批准后,方可终止工作,否则将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在勤工助学过程中,由于学生本人不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劳动要求,从而发生安全事故的,由学生本人承担。因非工作原因损坏的劳动工具或公物由学生本人负责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