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资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国家特设“国家奖助学金”。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4〕31号)、《广东省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4〕1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分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三种形式。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在校专科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为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在校专科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5000元。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在校专科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分三档,在每生每学年2000—4000元范围内确定。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国家奖助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原则上按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10月31日前评审完毕,具体时间按广东省教育厅文件执行。
第七条学生可根据国家奖助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系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但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助学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如下:
1.学生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奖助学金名额采取各系平衡的原则分配至各系。
2.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系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盖章证明)等材料。
3.各系对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按一定的比例筛选,并在深入调查了解情况后确定学生名单,并报学生处审核。
4.学生处对各系上报的学生名单进行调查核实后在校内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均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
5.于10月31日前将正式确定的获资助学生名单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九条原则上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国家助学金分学期发放给学生;有欠费学生可申请冲减欠款,余款发回学生本人。
第十条享受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要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生活俭朴、不挥霍浪费,无不良嗜好,要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如发现有上述不良表现,学校将追回已享受的助学奖学金。
第十一条中途退学和出国者须补交已享受的国家助学奖学金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二条申请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如提供假证、弄虚作假,视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对已享受的助学奖学金,责令其全部交回。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