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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12-28 14:52  

     

    为加强我校学籍管理,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广东省高教厅对于全日制高等院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我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新生入学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准予办理注册手续,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的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经查实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取消其学籍,退回原地,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经过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自费回原地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月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校历规定的时间到校,亲自持学生证到系办公室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暂缓注册手续,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周,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

    第二章考核和成绩

    第五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习成绩,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学生按照《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成绩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七条 课程评分。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成绩一评定,不得随便更改。

    第八条实行学分绩点制。学生修读课程经考核达到60分,成绩绩点为1.0,以后每增加1分增加0.1个绩点;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进行等级成绩计量的课程,其绩点可分别计为:4.53.52.51.50,只采用合格与不合格计量成绩的课程或考试不计算绩点。

    学校对每个学期各门课程的成绩都进行绩点值换算,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评选优秀学生的标准。成绩与绩点换算关系见下表:

    90-100

    4.0-5.0

    80-89

    3.0-3.9

    70-79

    2.0-2.9

    60-69

    及格

    1.0-1.9

    60以下

    不及格

    0

    为了衡量毕业生的质量,学生修业期满,综合计算平均绩点。综合计算平均绩点的公式为:平均绩点=∑(课程学分Ⅹ绩点)/∑学分

    第九条每学期结束后学生可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查询学生个人成绩,学校为学生提供的毕业成绩单上,会标出每学期每门课程成绩、绩点和平均绩点。学生修读的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绩点和平均绩点,记录在学生成绩登记册和计算机管理系统内。

    第三章转系(专业)与转学

    第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系(专业)、转学:

    (一)有特殊才能和志趣的学生,经考核,证实转系(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因公伤事故或发现患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别的系(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系(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五)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第十一条学生转系(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学校申请。转系(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系(专业),须由本人申请,所在专业系推荐,拟转入专业系审核同意,由学校教务处、学生处审批。

    (二)转入其它学校者,经两校同意,还须报省教育厅审批备案(跨省者须两地主管高教部门批准)。

    (三)学生转系(专业)、转学的手续,按照学校转专业管理办法和学校学生转学实施细则办理。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符合生育规定已婚女生怀孕的,必须要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限(含哺乳期)为一年;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四条学生因病申请休学需要有医生证明,校、系(专业)批准,校医室同意。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允许在校学生休学创业。学生因创新创业活动休学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创业学院批准。

    第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如有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三年。学生从入学到毕业总修学年限不得超过学制的两倍。

    第十七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二)休学学生,原来享受的系(专业)奖学金按最低等发放。同时,休学学生不享受助学贷款;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医疗费用自理;

    (四)学生经批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住在学校。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第十八条对于有特殊原因或困难的学生,经过批准可以实行间修制。允许其中断学习(停学),保留学籍。每次中断时间一般以一年为限。但从入学到毕业年限不得超过学制的两倍。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按下列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者,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系(专业)下一年级、班级学习。

    (三)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复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五章退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生在校学习(含休学)时间超过学制的两倍(如三年制的超过六年,两年制的超过四年)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复学手续或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者;

    (四)休学期满,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五)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者;

    (六)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八)一学期旷课五十学时(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者;

    (九)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十)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十一)违反《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罚实施细则》应予开除学籍者。

    第二十三条 对于自愿退学学生或家长办理退学手续的,除学生写明退学申请还要提供家长签名同意学生退学的材料,方可办理退学手续,对于达到退学条件而又不来学校办理退学手续的,将启动非自动退学程序,由系里作出拟退学申请、提供相关材料,送学生处和分管校领导审批,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作退学处理。具体按照《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退学处理(非自动退学)流程》办理,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复学。

    第二十四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于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按规定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明和退学证明;开除学籍的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作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校审批,须报省教育厅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而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省委有关部门同意,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退学学生对处理不服,由本人向系(专业)申诉,由系(专业)进行复查,并向申诉人作出复查结论,复查结论须报校学生处、教务处。

    第二十七条学生或家长对学生退学处理不服,可向学校学生主管部门申诉,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毕业 结业肄业

    第二十八条实行学分制后,学生按本专业的教学计划,修读完所规定的课程,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同时达到毕业的其他条件即可毕业。

    毕业所需的其他条件包括品德操行方面的要求,以及学校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结合我校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的不同时期各专业学生在普通话、英语、计算机等基本技能方面所需的条件。
    对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没有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允许其延长学习时间,延长的学习年限与规定的学习年限相同。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提前修完全部课程并达到上述要求,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经学校批准后,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并办理有关毕业的手续。

    第二十九条学生没有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经过考核所学的80%课程取得学分,经本人申请,可以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生在完成了学习年限(含允许延长的学习时间)并修读过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一)未获得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所需的最低学分者或必修课没有全部通过;

    (二)没有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所需的其他条件;

    (三)操行评定不及格者。

    第三十一条 学生结业后,在允许延长的学习时间内,经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等达到毕业条件的可换发毕业证。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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