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术管理,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和其他相关条款,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院学术委员会是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校学术决策科学规范的组织,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和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学校教师、科研人员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的主体地位,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两个专门委员会。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可增设其他专门委员会。条件成熟时,设立二级教学机构的分学术委员会。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人员组成,人数不低于15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秘书长1人。学术委员会委员经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由院长聘任,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具有副高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在本专业领域有较扎实的理论基础知识和较宽的知识面,同时应具备为人正直,追求真理,坚持学术民主,不谋私利的良好品德。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的委员人选由各系部民主推荐、院长推荐两种方式产生,经党委会议批准。其中院长推荐人选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3。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九条 学术委员在任期内退休或其他原因产生缺额时,可予以临时增补。学术委员的增补和撤换由主任委员提出并经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专门委员会,执行学术委员会的决策。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研究、咨询、决策机构,具体管理条例详见《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章程》。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是学校师资管理与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决策的咨询和审议机构,具体管理条例详见《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章程》。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 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权:
学术委员会对其专门委员会、二级教学机构分学术委员会的设立以及其它学术事务具有决策权,并在下列学术事务中具有审议、评定、咨询等职权。
(一)学术委员会有权对学校下列事务进行审议:
1.专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专业设置、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等重大学术规划;
2.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学科建设方案;
3.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教学质量保障体系考核办法;
4.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等;
5.审议其他按国家或学校规章规定的应当审议的事项。
(二)学术委员会有权对学校下列事务进行评定:
1.对外推荐各类教研、科研项目和成果,学校校级教研、科研项目的结题验收;
2.学校的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的评定工作;
3.学校与学术有关的带头人和骨干;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学术委员会有权对学校下列决策提出咨询意见:
1.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校经费中对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情况;
3.学校的学术交流活动,各类大型教研、科研工作会议的策划;
4.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四)对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执行其它相关事务进行授权。
(五)其它学术事务。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召开1-2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召开,商讨、决定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全体委员参加。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会议可根据具体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列席旁听。
第十七条 除特殊情况外,学术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前5天,将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全体委员。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除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人数的1/2即为表决通过。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及其亲属有关或具有其他利益关联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须征得1/3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院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并经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